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3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冉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97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益东,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冉然,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杨益东与被申请人冉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39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冉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杨益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益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冉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查封。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杨益东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阿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