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3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冉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97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益东,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冉然,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杨益东与被申请人冉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39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冉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杨益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益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冉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查封。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杨益东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阿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