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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永昌与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昌,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昌,。被执行人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立军,系村委会主任。刘永昌与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永昌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79781.10元限额内,扣留被执行人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在夜村财政所的资金,由本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武审判员  党军生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