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50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6)甘0502民初1760号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民初1760号原告冯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也没有生育能力。2016年1月我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离婚请求,但之后我们仍持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对家庭亦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她常向我要钱,为此我们发生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2014年1月7日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5年6月25日补领结婚证。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被告生育能力问题经常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9月10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1月26日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此后原、被告持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状诉到法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明、户籍证明,(2016)甘05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经本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仍与被告持续分居生活至今,说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亚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