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7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翁永会与被告郭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会,郭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7164号原告翁永会,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郭磊,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永会与被告郭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永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永会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永会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