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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8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小国与被执行人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国,唐兰,黄小英,程予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8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小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黄小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程予谈,女,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程小国与被执行人唐兰、黄小英、程予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小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祉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