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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追缴杨忠平违法所得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411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忠平(另名杨平),男,汉族,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追缴杨忠平违法所得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船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人杨忠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钱力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责令被告人杨忠平向被害人王莹退赔人民币1,000.00元,向被害人尚飞退赔人民币3,5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