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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少波与吴学锋、吴学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波,吴学锋,吴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陈少波。被执行人吴学锋。被执行人吴学磊。陈少波与吴学锋、吴学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学锋、吴学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少波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学锋、吴学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少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学锋、吴学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少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