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7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博文与王冀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文,王冀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7民初832号原告:张博文,男,199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王冀崇,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原告张博文与被告王冀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博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博文负担。审判员 李兴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