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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7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博文与王冀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文,王冀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7民初832号原告:张博文,男,199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王冀崇,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原告张博文与被告王冀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博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博文负担。审判员  李兴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