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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宣生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宣生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646号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主要负责人:包万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丽,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宣生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宣生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丽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