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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4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杨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杨保林,刘志鑫,付晓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4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号。主要负责人:刘昱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保林,男,194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鑫,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晓芳,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保林、刘志鑫、付晓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宝聚代理审判员  赵国莹代理审判员  朱 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