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6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谢会珍与任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会珍,任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1279号原告:谢会珍,女,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杨仲鹏,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刚,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中心A栋14层。负责人:刘浩,职务不祥。原告谢会珍与被告任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会珍撤回对被告任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标的139159.29元,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3083.1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3058.19元。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靖 昇 平人民陪审员 艾合买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