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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枫与冯永茂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枫,冯永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31号申请人李枫,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冯永茂,男,1965年3月2日出生,住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李枫与被执行人冯永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枫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许亚军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