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廖月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月明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催21号申请人:廖月明,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容伟,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廖月明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澜石支行,票面金额、收款人、出票日期均为空白,出票人为廖月明,出票人账号为31×××36、票据号码为1050443031662380的银行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廖月明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廖月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超审代判理员周信斌审代判理员罗婉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林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