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3241号-1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无锡德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毛家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无锡德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毛家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3241号-1原告李小平。委托代理人王卫民,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德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汉江北路191-16号。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波,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飞跃,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家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与被告无锡德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毛家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李小平负担。李小平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