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东海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东海县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445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镇江。法定代理人:王新巧。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军,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东海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167号。负责人:韩遇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东海县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