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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初1399号原告:于某某,女,1969年10月29日生,住柳河县。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2月14日生,住柳河县。原告于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连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庆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