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初1399号原告:于某某,女,1969年10月29日生,住柳河县。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2月14日生,住柳河县。原告于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连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庆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