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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廖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廖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380-3号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银辉,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系被告廖某之妻。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银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某、刘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40000元,并按月利率2.4%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12月7日期间,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分5笔以银行转账形式共借得原告人民币3040000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廖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且湘乡市公安局已经对被告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对于原告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 莉审判员 周东华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宣任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