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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刘玉廷、范狮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刘玉廷,范狮乐,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10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6356862-X。负责人程熙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丰,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琦,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廷,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被告范狮乐,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3301号。负责人王大隆。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海兰德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马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告刘玉廷、范狮乐、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将欠款还清。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8元,减半收取24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 青人民陪审员  张东绣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