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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白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611号原告:白某,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秦某,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春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