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白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611号原告:白某,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秦某,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春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