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4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应静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静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3227号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雅物业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河滨新村2幢109室。法定代表人:陈旭明。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静静。原告环雅物业公司与被告应静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环雅物业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韶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雅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静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从2013年3月20日起系仙居县福应街道锦绣明珠小区闻莺苑1幢1单元301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78.88平方米。2012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所在的仙居县锦绣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为仙居县锦绣明珠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9日止;小高层住宅、商铺有、排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9元交纳,物业服务费每年交纳一次,如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等条款。原告于当日开始对锦绣明珠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工作。被告至今拖欠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10月9日间物业费共计289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2897元和违约金6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仙居县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物业费催缴快递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定: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按合同约定向各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在接受服务后,也应当依据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被告拒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势必影响到其它接受物业服务且无异议的绝大部分业主的合法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小区的和谐稳定,有悖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目前创建平安和谐小区的善良愿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10月9日期间物业费计2897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虽约定了滞纳金,但原告在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方面确也存在不足地方,该小区业主也有较多反映,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应静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897元。二、驳回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应静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