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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洪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87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洪雨,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抓获,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洪雨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心池、邓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洪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孙洪雨伙同张宇、李成浩(均另案处理)来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银河湾小区X号楼2单元楼下,发现201室窗户未关,遂趁无人之机,通过下水管攀爬至2楼,从窗户钻入室内,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室内的一部“大哥大”手机、一个苹果牌耳机、一个指甲刀、四双袜子、现金人民币26元,以及被害人王某放在室内皮箱里的现金人民币150元盗走。次日13时许,被告人孙洪雨伙同张宇、李成浩以同样方式再次进入201室内,将被害人饶某放在室内的一部天语牌C666T型手机、一枚18K金戒指、现金人民币5元盗走。经鉴定,被盗天语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0元。被盗天语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饶某。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孙洪雨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洪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王某、饶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孙洪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洪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洪雨伙同他人预谋并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孙洪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退还被害人赃款,具有悔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洪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洪雨退还被害人李伟人民币二十六元整;退还被害人王亚斌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整;退赔被害人饶秋莲人民币五元整(均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