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市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752号申请人宝鸡市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军,总经理。申请人宝鸡市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326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之前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共计支付被告宝鸡市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项98386元(含保险公司前期支付的1万元,执行时扣减)。本案在执行��程中,被执行人已如数履行,申请人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