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
全文
主送合议庭核稿庭长 审核签发拟稿时间2016年9月21日文号(2016)粤0404刑初332号拟稿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4刑初33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居民身份号码×××1529。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6)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初,覃初某、陆礼某、覃孝某、韦兆某、覃祚某、周桔某(均已判刑)伙同一绰号叫“阿耀”的男子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琴石路632号一楼的麻将馆开设赌场,设置赌台、扑克牌供赌客以赌“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在该赌场经营三、四天后,被告人罗某以介绍赌客参赌的方式加入赌场经营并参与赌场分红。该赌场开赌时间从每晚20时许至24时许,每场参赌人数约十几人,赌注为20元、30元、50元、100元不等,每场营利约人民币2000元。每天赌局结束后,被告人罗某先行抽取赌场约10%的水钱,除去支付每天100元的赌场租金及发给赌场工作人员的工资后,剩下的收益按照之前约定的股东分成比例进行分配,即覃祚某���周桔某两人分收益的一半;覃初某、陆礼某、覃孝某、韦兆某、“阿耀”五人分收益的另一半。2013年11月16日23时许,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抓获覃祚某、周桔某、覃初某、陆礼某、覃孝某、韦兆某及在场赌客等22人,当场缴获赌资一批、麻将台一张、扑克牌一副。被告人罗某经网上追逃,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书面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为以营���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当庭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陈晓军人民陪审员张水金人民陪审员陈颖珊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谢吉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