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字第2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成福与徐崑、易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字第2566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对原告王成福诉被告徐崑、易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225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0225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中: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部分“另一张同期的8800元利息的借条上……”补正为“另一张同期的88000元利息的借条上……”二、判决书尾部案件受理费负担下面应加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