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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宾与马秋地、马满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宾,马秋地,马满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954号原告王宾。被告马秋地。被告马满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宾与被告马秋地、马满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宾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马秋地、马满乐驾驶的无证铲车一辆(价值5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秋地、马满乐驾驶的无证铲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