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宾与马秋地、马满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宾,马秋地,马满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954号原告王宾。被告马秋地。被告马满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宾与被告马秋地、马满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宾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马秋地、马满乐驾驶的无证铲车一辆(价值5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秋地、马满乐驾驶的无证铲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