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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8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鲁飞、严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鲁飞,严文海,黄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28民初1231号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女,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傅建炜,男,系该行职员。被告:严鲁飞,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严文海,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黄苏娟,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鲁飞、严文海、黄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严鲁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期内利息:5012.6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以本金20万元按月利率8.265‰加收50%的罚息计收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严文海、黄苏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合同及履行情况如下表示:贷款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严鲁飞合同名称合同号:文信联大峃(2016)循保借字第8621120160017196号《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利率月利率8.265‰发放时间2016年9月21日发放方式借款合同号项下的借款借据(1)借款期限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还款方式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违约责任若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保证人严文海、黄苏娟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第六条)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合同第七条)合同履行情况借款人偿还借款期内利息及复利合计15054.18元,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期内利息5012.6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以本金20万元按月利率8.265‰加收50%的罚息计收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担保人履行情况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鲁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为5012.6元,从2017年9月21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6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严文海、黄苏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被告严鲁飞、严文海、黄苏娟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林绍搜二O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周凤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