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5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姜彦刚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姜彦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905号原告姜某。法定代理人杨丽俊。被告姜彦刚,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姜彦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鲁亚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