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戴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643号原告:戴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