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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戴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643号原告:戴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