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潍坊鹏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鹏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秉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宗芹,王庆,李宗恩,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汪雷,行长。被告:潍坊鹏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李宗芹。被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临朐县。法定代表人:吕学民。被告:潍坊秉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李宗强。被告:李宗芹。被告:王庆。被告:李宗恩。被告:鞠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潍坊鹏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秉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宗芹、王庆、李宗恩、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4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