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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淑霞与谢新英、梅英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霞,谢新英,梅英辉,王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270号原告张淑霞,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戴彦楠,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新英,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梅英辉,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王建华,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霞与被告谢新英、梅英辉、王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霞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新英、梅英辉、王建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淑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淑霞承担。审 判 长  程昆松审 判 员  王伴伴人民陪审员  赵许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