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永见刑事财产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121号被执行人王永见。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眉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人王永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6年9月21日将该刑事判决中的财产刑部分“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移送执行。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王永见的亲属以王永见的名义向四川省共享非税收入缴纳一般罚没收入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眉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人王永见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执行完毕。审判员 谭文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