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8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481号原告:徐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某,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青柯,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