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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8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481号原告:徐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某,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青柯,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