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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海明与仵增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明,仵增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2282号原告:王海明,居民。被告:仵增华,成年,居民。本院在原告王海明与被告仵增华相邻权有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海明承担。审 判 员 王金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家明书 记 员 张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