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6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与成都飞腾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成都飞腾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882号原告: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梁楠,主任。委托代理人:殷涛,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飞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周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成都飞腾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杨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