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郑春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郑焕根,郑春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财保61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责人:刘冬文。地址:枣强县建设北路192号。被申请人:郑焕根,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大营镇大郑庄村,身份证号:13302319700626302X。被申请人:郑春台,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大营镇大郑庄村,身份证号:133023196812103018。申请人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申请人郑焕根、郑春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因情况紧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焕根、郑春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全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郑焕根、郑春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将担保人吴红新提供担保的农村信用联社枣强城西储蓄所账号:183050121002118655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阴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