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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唐明与张道虎、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张道虎,魏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3233号原告唐明。被告张道虎。被告魏玉霞。原告唐明与被告张道虎、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道虎、魏玉霞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明诉称,被告张道虎、魏玉霞于2014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半年内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道虎、魏玉霞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道虎、魏玉霞未答辩。原告唐明举证有,1、协议书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2、结婚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魏玉霞因张道虎出事需要费用,于2014年9月14日,以张道虎、魏玉霞二人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唐明借款并出具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协议书今借唐明现金捌万元正(80000元)定于半年内还清,如果到期不还,我将位于瓯龙614号车库,作抵押给唐明,此协议绝不反悔,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益。唐明(甲方):唐明,张道虎、魏玉霞(乙方):张道虎××、魏玉霞××,2014年9月14日”。协议书的内容为打印,由被告张道虎、魏玉霞的儿子替张道虎、魏玉霞签名,魏玉霞按捺手印。到期后被告不予偿还。另查明,被告张道虎、魏玉霞在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协议书、结婚登记表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被告魏玉霞向原告唐明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签有协议书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庭审举证的协议书内容所示,原被告对于本案所涉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依约如期还款,逾期未还款系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故原告唐明因本案所涉借款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求的利息,根据庭审中其举证的协议书内容所示双方并未有利息的约定但约定了使用期限,故可以支持原告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年利率6%的利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魏玉霞向原告借款期间系其与被告张道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道虎未提供相反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被告张道虎、魏玉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道虎、魏玉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道虎、魏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唐明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公告费人民币620元,共计人民币2420元,由被告张道虎、魏玉霞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支付以上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彭卫红审 判 员  司开廷人民陪审员  杨中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