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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段国国与被告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张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国国,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张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626号申请人:段国国,男,汉族,河津市人。被申请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村镇刘家院村。法定代表人:刘志良,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改平,女,汉族,河津市人。申请人段国国与被申请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张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在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0万元股权及该股权所产生的收益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国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在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0万元股权及该股权所产生的收益,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帅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