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段国国与被告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张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国国,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张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626号申请人:段国国,男,汉族,河津市人。被申请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村镇刘家院村。法定代表人:刘志良,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改平,女,汉族,河津市人。申请人段国国与被申请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张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在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0万元股权及该股权所产生的收益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国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在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0万元股权及该股权所产生的收益,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帅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