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龙柳明与陈正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柳明,陈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552-1号申请执行人龙柳明,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陈正发,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正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正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正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陈正发名下所有的相当60000元价值的号牌为“桂B×××××”波罗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