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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83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婧文附:(2016)皖1204民初183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