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83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婧文附:(2016)皖1204民初183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