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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定波诉被告樊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波,樊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1950号原告:刘定波,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涓江村江山村民组。被告:樊卫华,男,1977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涓江村环球村民组。原告刘定波诉被告樊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定波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定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定波撤诉。本案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刘定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桢文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