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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3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文功与陈齐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功,陈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3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文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齐辉,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文功与被执行人陈齐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融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文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林文功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陈齐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齐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齐辉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混合结构五层楼房及坐落于福清市车位,并经三次公开拍卖,但均因无人参与竞价而流拍。此外,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陈齐辉所有的小型汽车,并经二次公开拍卖,但亦因无人参与竞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林文功同意将上述车辆及车位分别以最后一次拍卖底价25万元及16791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林文功抵债。因上述五层楼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申请执行人非该集体成员,故无法将该五层楼房交付其抵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齐辉与案外人共同购买的坐落于福清市房屋,该房屋现尚未析产,无法拍卖变现。另经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齐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融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