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给付钱款期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黄某在2016年11月20日前给付王某某欠款1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