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1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给付钱款期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黄某在2016年11月20日前给付王某某欠款1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