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甲、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772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段某甲,女,约19岁,汉族。被告段某乙,男,约40岁,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段某丙,女,约40岁,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