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与宋兆亮、刘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宋兆亮,刘雪,刘鑫,杨一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9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住所地:成安县迎宾大街路西。负责人任春霞,该行行长。被告宋兆亮。被告刘雪。被告刘鑫。被告杨一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诉被告宋兆亮、刘雪、刘鑫、杨一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金凤审 判 员 朱艳涛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