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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水文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吕启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水文,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水文支付货款、违约金(至2016年7月12日止),案件受理费等2210632元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4506元,但被执行人刘水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水文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XX号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水文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XX号XXXX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