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俊桥申请执行杨云松、段建雄、何红全诉中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桥俊,杨云松,段建雄,何红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保46号申请人:黄桥俊,男,1997年8月23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被申请人:杨云松,男,1995年6月19日生,汉族,泸西县人,住泸西县。被申请人:段建雄,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泸西县人,住泸西县。被申请人:何红全,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泸西县人,住泸西县。申请人黄桥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杨云松、段建雄、何红全价值72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云松、段建雄、何红全在石林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刑初140号案件案款72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计全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