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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彭忠信与陈付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忠信,陈付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44号原告:彭忠信,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鸡泽县。被告:陈付民,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现羁押鸡泽县看守所。原告彭忠信与被告陈付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2014年7月18日,被告陈付民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其亲笔书写了借条,后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之后,被告涉嫌非法集资被鸡泽县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我方到该公安机关要求将该笔借款予以登记,该公安机关认为该款项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予登记。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2014年9月18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的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各项诉讼费用。鸡泽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彭忠信与其院工作人员蒋桂森系夫妻,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请求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告彭忠信与鸡泽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蒋桂森系夫妻关系,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本院指定曲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曲周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针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