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锐东、谢昭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锐东,谢昭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少群、卢萧。被执行人:江锐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谢昭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本院在执行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锐东、谢昭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6年7月13日、14日向被执行人江锐东、谢昭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090元和申请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有关部门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4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陪审员 温勇群陪审员 谢良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少辉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