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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饶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饶某,农民,被执行人唐某。本院在执行饶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金融、车辆管理、工商、房产等机构查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18日,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工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唐某无职业、无收入,且借住于父母家中,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