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俞荧与赵煜、赵文卿、周兆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荧,赵煜,赵文卿,周兆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913号原告俞荧,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赵煜,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赵文卿,男,193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周兆多,女,194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荧与被告赵煜、赵文卿、周兆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荧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煜、赵文卿、周兆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荧撤回对被告赵煜、赵文卿、周兆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俞荧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